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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疾控局 南宁海关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21:39: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隶属海关,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输入和本地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2024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登革热(Dengue Fever,DF)是由1~4型登革病毒(Dengue Virus)引起、主要通过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叮咬传播的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急性传染病。为早期发现和有效控制登革热疫情,提高对登革热疫情的处理应对能力,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登革热诊疗、防控等技术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防登革热的输入和传播扩散,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防止规模性疫情发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媒介密度。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原则,强化政府、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联防联控、专群结合,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防控,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警、早行动”,及时发现和控制登革热疫情。

  三、部门职责

  (一)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

  1.按《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负责组织开展登革热疫情监测,疫情分析和预测,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2.按《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指导、评价灭蚊和清除孳生地的效果。

  3.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按《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版)》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海关部门。

  1.加强对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相关国家(地区)人员的检疫查验,做好登革热医学排查和检测工作。

  2.配合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做好口岸发现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后续处置。

  3.负责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的卫生检疫,发现蚊虫的须按照规定监督实施除虫处理。

  4.加强口岸蚊类监测及病原体检测工作,监督指导口岸运营单位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向出入境人员宣传疫情和防病知识,提升入出境人员主动申报、自我防护和科学防病意识。

  5.指导广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及各保健分中心加强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工作。

  (三)爱卫办。

  动员部门、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集中开展社区、单位和家庭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定期开展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全面清理蚊虫孳生场所。

  四、防控措施

  (一)常态监测预警。

  1.疾控机构负责按《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开展媒介监测,结合病例监测情况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必要时可增加媒介监测频次。

  2.海关负责对来自疫区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卫生检疫,对申报或检疫发现存在发热、头痛、肌肉痛、关节痛及皮疹等登革热症状或蚊虫叮咬史的人员,做好登革热医学排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将入境人员登革热阳性检出情况通报当地疾控机构。

  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早期发现及诊断登革热病例的意识和能力,做好病例隔离及收治的准备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工作,接诊可疑病例时,加强对旅居史和可疑蚊虫叮咬史的问询,及时进行有关登革热的实验室检查以便尽快确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各市要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监测、抗药性监测等工作,各县(市、区)做好登革热媒介生态学监测。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具有媒介监测与控制技能的专业技术队伍,具备开展现场媒介监测、控制和效果评估的能力,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5.根据媒介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水,加强重点场所灭蚊行动,把布雷图指数控制在10以内。

  (二)发生输入性疫情。

  发现输入病例时,在“(一)常态监测预警”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媒介应急监测,重点查明患者在区内的停留地点及媒介密度,根据流调评估结果合理划定疫点/疫区范围。

  2.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责任制,加强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问诊,对疑似登革热感染的要积极开展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对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例及早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做好防蚊隔离措施。

  3.属地政府按照《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组织对疫点/疫区开展媒介控制工作,包括杀灭成蚊和清除媒介孳生地。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应急监测,48小时内开展疫点/疫区成蚊灭杀工作。

  4.成立专家组,做好疫情的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提出策略措施调整建议,对全区登革热重症患者救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救治工作。

  5.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变化及境外输入病例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提前做好社会沟通和预期引导。加大公众登革热防治知识宣教及疫情风险提示。

  (三)发生本地疫情。

  发现本地病例时,在“(二)发生输入性疫情”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根据疫情需要,激活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对疫情处置工作的领导,启动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疫情进展机动调整组织结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落实登革热防控相关工作职责。

  2.加强疫情监测,动态评估本地疫情情况,必要时实施病例“日报告”和“零报告”。报告本土病例的县(市、区)医疗机构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问诊,对疑似登革热感染的积极开展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应检尽检。开展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的评估。

  3.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分类救治、应治尽治的原则,加强登革热患者的诊断、治疗等工作,依托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等,提升医疗机构登革热患者的诊疗能力和重症救治能力,对于超出诊疗能力的重症、危重症患者,及时转诊至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各市要指定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医院,规范重症病例的会诊、转诊和专家派出制度,坚持中西医结合和多学科诊疗,最大可能降低重症率、病死率。

  4.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开展实验室快速检测、核实诊断、病例报告、个案调查和病例搜索,发现潜在感染者。

  5.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登革热科普宣传教育,积极回应热点问题,做好网络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慌。

  6.根据不同情形,及时研判所需药品、消杀器械、防蚊灭蚊药物等重点物资需求,组织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效果评估

  当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在25天内无登革热新发病例,且媒介指数(布雷图指数)在5以内,同时双层叠帐法帐诱指数不高于2(只/人·小时),根据专家评估建议,可结束本次疫情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登革热疫情防控与处置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疾控行政部门。

  六、相关定义

  (一)输入病例:包括境外输入病例和境内输入病例两类。

  1.境外输入病例指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病例。

  2.境内输入病例指发病前14天内离开本县区(现住址)、到过本县区外的境内登革热流行地区的病例。

  (二)本地病例:发病前14天内未离开本县区(现住址)的登革热病例。

  (三)登革热暴发:在一个最长潜伏期(14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学校或其它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

  (四)疫点:是指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能够造成周围人群感染的范围。主要是根据伊蚊活动距离,通常以病家或与病家相邻的若干户、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空间范围。

  (五)疫区:是指当发生登革热暴发或流行时,由于登革热病人、隐性感染者和媒介的活动范围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区域。农村一般以疫点周围自然村、乡镇划为疫区。城市一般以疫点周围若干街巷、居委会或街道划为疫区,或根据地理区域划定。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xxgk_49493/fdzdgk/ggws/jbkz/t18370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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